《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暂行规定》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昨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了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暂行规定》,该《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41条规定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到有法可依。
劳动者有权查阅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本省农村工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对被录取者应当核查其身份证件,对流动就业人员还应当核查其暂住证,但不得扣留被录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件,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劳动者有权查阅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用工一个月内
须签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依法制订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公示实施。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延长劳动时间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额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含试用期)。
有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工资保证金,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预存职工工资总额三倍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职工工资。
不签劳动合同
按每人500元标准罚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照签订或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一人按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职工劳动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职工人数,每涉及一人按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饮食、居住条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违反者,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