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结束的全省劳动保障局长座谈会上获悉,省劳动保障厅为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的要求,全面加强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通过落实机构编制、健全执法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六条措施”,形成对城乡劳动用工全方位的监管格局,并提出力争在9月底前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监察执法体制。
目前,全省劳动保障部门正在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所、工作职责“五落实”的要求,认真做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的组建工作。明确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向乡镇、街道和社区延伸,担负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监督,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的备案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秩序,从源头上规范农村地区的劳动用工管理。
依据“两个文件”的规定,全省积极在充实省、市、县、乡劳动保障监察力量的同时,将监督检查的触角向行政村用人单位延伸。对劳动用工较多、较复杂的地方,在村干部和用人单位聘用劳动保障联络员,形成省、市、县、乡、村、用人单位专群结合的执法网络。同时,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维权、法律援助、执法监察方面形成合作机制,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全面覆盖。
全省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责任管理,对分布在城市的用人单位,实施“划片包干”的监察责任制,即将市所辖县(市、区)、县(市、区)所辖街道、街道所辖社区,按层级划分为若干个“责任监管区”,实行专人管理;对分布在农村地区的用人单位,实施“划村包干”的监察责任制,即将县所辖乡镇、乡镇所辖村,划分为若干个“责任监管区”,实行专人管理。在监察管理中,坚持无空白点原则,按照行政区域全部进行划分“责任监管区”,做到不留空白点;坚持辖区责任原则,做到对辖区范围内案件的直接查处,确保辖区责任的完整统一;坚持责任到人原则,按照横向网格、纵向网络、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坚持部门联动原则,按照工作职责与公安、工商、国土、安监、民政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相互配合,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坚持执法问责原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监察员任职资格条件,强化对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劳动保障法律素质和监察执法水平;对新进入监察执法队伍的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上岗,履行职责;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不能够成为监察员。
建立“监管责任区”用人单位台帐,坚持日常排查,摸清用工情况;针对农村地区用工特点,把监管重点放在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食宿标准条件、职业危害防治,以及禁止使用童工、非法使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方面,有效保障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执法大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采取交叉检查,全省将在车站、广场、职业介绍场所等公共场地,用人单位,街道及交通要道,设置统一的劳动保障维权公示牌和标识牌,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
对于恶性非法用工、使用童工、群体欠薪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四类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事件,启动应急处理方案,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对于突发事件要求做到第一时间获得信息、第一时间作出判断、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第一时间报送信息,保证即时处置的时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