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共招聘网

    市政府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昨日,太原市政府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执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意见》生效时间从2006年1月1日算起。

    覆盖面扩大 个体户也可享

    《意见》实施后,太原市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明确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对于这部分人群,太原市在政策上给予了适当倾斜。

    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如果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缴费基数2006年可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为70%,2008年为80%,2009年为90%。2010年1月起,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上述人员退休后,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个人多缴费 养老金可多得

    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这意味着,个人账户养老金将完全根据个人缴费多少来确定。多工作、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就越长,多缴费、个人缴费基数就越大,退休后便可多得养老金。

    缴费不满15年,不发基础养老金

    《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后,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实行个人缴费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继续折算工龄,但不超过5年。折算工龄只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不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因病或企业破产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每提前1年扣减2%的办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