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
(一)原街道办事处(撤并乡镇前设立的)在所属的社区服务中心 (队)增挂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牌子。编制能满足需要的不再增编,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增1—2名全额事业编制。
(二)撤并乡镇中由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和县城所在的镇在社会事务办公室或相关机构增挂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牌子,承担此项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若劳动力输入输出工作任务特别重的,可增1— 2名全额事业编制。
(三)社区设立劳动保障事务站,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派出机构。人员实行聘用制,每站1—2名。
(四)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超出1000人的,超出部分按2%增加聘用人员。同时企业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是劳动保障工作实现以人为本管理最基层的职能机构。在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和完善社会保障工作体系等方面,承担着长期的、繁重的基础性工作任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劳动力资源管理,失业登记,就业情况摸底调查;
(二)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下岗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认定;
(三)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
(四)开展再就业援助服务,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的安置;
(五)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活动;
(六)承担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接收和管理退休人员的档案,负责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务的申报和跟踪服务,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换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有关信息,为退休人员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发放提供依据。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等;
(七)负责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建立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台帐。搜集掌握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农民工流动就业情况;
(八)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经费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其聘用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县(市、区)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地)级财政要给予支持。
(二)为加快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县(市、区)级财政要拿出专项资金,及时解决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办经费问题。对于部分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省、市(地)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文件精神,加快工作进度,确实解决好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要切实加强对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建立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完善基础管理,实行业绩考核,培育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真正使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