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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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为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140号)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对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指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委托,代表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办理相关劳动人事、社会保障事务,主要包括代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代开证明和代办其它劳动保障等事务。具体委托和服务事项可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负责指导其介绍对象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关系登记、用工备案、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手续,不能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对未经批准,以信息公司或咨询公司、劳动力派遣、家政服务公司等名义,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要坚决制止纠正。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重新审定颁发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撤销;对非法从事此项工作,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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