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力度,我省劳动保障部门落实长效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劳动用工监察责任机制;健全省、市、县、乡四级监察执法体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体系;完善信息反馈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一是抓紧落实机构编制,做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的组建工作。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人事厅出台了《关于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意见》,下发了《关于明确全省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尽快做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的组建工作,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所、工作职责“五落实”的要求,力争在9月底前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监察执法体制。
二是着手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体系。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充实省、市、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的同时,还要把监督检查触角向行政村用人单位延伸,对劳动用工较多、较复杂的地方,在村干部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中聘用劳动保障联络员,形成省、市、县、乡、村、用人单位专群结合的执法网络。
三是完善劳动用工监察的责任机制。按照横向网格、纵向网络、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对分布在城乡的用人单位,分别实施“划片包干”、“划村包干”的监察责任制,做到不留空白点。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责任监管区”内用人单位的监管任务分解到每个劳动保障监察员身上,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
四是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 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监察员任职资格条件,严把监察人员“入口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录用。同时强化对监察人员的培训,省厅对全省的监察员三年轮训一次,市对全市的监察员每两年轮训一次,县对所属监察员每年轮训一次,提高其劳动保障法律素质和监察执法水平。
五是加强和规范执法监察管理。建立“监管责任区”用人单位台帐,与当地工商部门形成联运机制,确保台帐数据的真实可靠。同时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分类监管,对失信单位实行重点监察,建立“黑名单”库,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是完善信息反馈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于恶性非法用工、使用童工、群体欠薪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四类事件,省劳动保障厅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事发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