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今后,我省那些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即可享受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种种优惠政策。
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证》,被征地农民凭证享受免费的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技工学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制订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技能。在城市规划区处,要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和空间,发挥小城镇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优势。
可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15年的,将养老保险金转到本人所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账户,由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月发放,并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围
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外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对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进入供养年龄段的,其养老保险资金足额到位后,按规定逐月领取养老金;对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16~59周岁)的,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和交纳保费,待进入供养年龄段后,按标准逐月领取养老金;对征地时未达劳动年龄段(不满16岁时)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对未达或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执行后,愿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更高水平养老保障的,可积极组织其参保、续保。
参加养老保险标准确定
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标准应按照以收定支、逐步提高的原则,与缴费水平挂钩,以待遇标准合理确定缴费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保障标准;在测算确定保障标准时,对土地全部被征收、完全失去生活保障的,按100%的养老需求测算;对部分征收尚保留了一部分土地的,按扣除保留土地年收益后的养老需求测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资。对已进入供养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上述原则测算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月领标准×12个月×领取年数15年。
计发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计发办法为:被征地时达到供养年龄段的人员,按缴费额度核定的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时尚在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后,按预期测算的养老金领取标准领取;上述人员中,既按本实施意见参保,又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保费的,其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养老金领取额可按各自的计发办法分别计算,合并发放。
养老金的领取,先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从统筹账户中支付。属于农村社会保险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等业务,由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承办。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