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全面启动实施,标志着我省覆盖各类人员的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
根据省劳动保障等部门发出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除参照国
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外,其他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完全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就保障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介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意见下发前已发生工伤并已确定伤残等级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2006年1月1日以后至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发生工伤尚未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新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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