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伤残职工补贴
商报讯 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调整提高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提高伤残津贴具
体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具有高级职称的1至6级工伤职工(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将按照相关规定,按其参加工作时间,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伤残津贴30元、40元、50元、90元。
另外,对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月在原工作单位享受伤残待遇的人员,包括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在内,其伤残津贴也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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