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明年1月19日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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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全国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将于明年1月19日至20日举行。记者11月2日从省教育厅获悉,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后再入学学习。

  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考试结束后,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由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负责发出。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在2008年5月上旬前结束。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时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录取时,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考生平时的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参加统考、“MBA联考”和“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和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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